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陸亞琴 朱葉君 一起車禍不僅撞壞了許某的汽車,而且撞壞了車上的一把紫砂壺。許某主張紫砂壺價值幾萬元,而保險公司只定損了1000元。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按照鑒定價格賠償許某2700元。
2011年9月15日,某置業(yè)公司職員駕駛公司車輛途中與許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許某車輛及車上茶壺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置業(yè)公司職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置業(yè)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后確認許某車損1000元、紫砂壺損失1000元。因不同意保險公司對紫砂壺的定損金額,許某將肇事方置業(yè)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紫砂壺損失5萬元。
審理中,根據許某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紫砂壺價值進行了鑒定。經鑒定,破損紫砂壺在鑒定基準日的價值為2700元。對此,原告許某提出了異議,她認為這把紫砂壺的制作者孫某雖然職稱是工藝美術員,但是一位實力派作者,所制作的紫砂壺市場價格遠遠高于鑒定價格,為此許某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
鑒定人員到庭釋明稱:其鑒定中心是根據市場法對本案涉案紫砂壺進行了價格鑒證,在鑒定過程中隨機抽取了省專家?guī)熘衅呶痪哂兄、高級職稱的專家進行價值鑒定,鑒定過程由七位專家簽字確認。本次鑒定只對送檢的紫砂壺在該時段的價值進行鑒定,而不是對作者最高水平作品的價值進行鑒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于紫砂壺價值的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足。且庭審中,經鑒定人員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無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依據不足。故對于這把紫砂壺價值為2700元的鑒定結論,應予以確認。而原告主張5萬元損失的訴請,因無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紫砂壺損失2700元。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